(新春走基层)非遗“兔纸”迎新春 剪出浓浓“年味”******
中新网银川1月18日电 题:非遗“兔纸”迎新春剪出浓浓“年味”
中新网记者 于晶
奔跑的兔子,搭配上牡丹和梅花,寓意喜上眉梢、“兔”飞猛进。这幅圆形剪纸作品,在兔年新春来临之际,祝福家家户户团团圆圆。
新年临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伏兆娥创作了一系列兔年窗花作品,让浓浓年味跃然纸上。1月18日,记者走进伏兆娥的工作室,感受传统剪纸技艺的独特魅力。
剪纸是我国的一项传统民间艺术,人们在春节期间剪纸、贴窗花,以此寄托辞旧迎新、接福纳祥的愿望。
伏兆娥创作的《钱兔似锦》剪纸文创表情包。 受访者供图每年春节,伏兆娥都要创作一批新年剪纸作品。一手拿红纸,一手握剪刀,红纸翻飞中,剪刀开合间,栩栩如生的生肖兔便从红纸上“跳”了出来。她的作品有活灵活现的玉兔送福、活泼可爱的兔年如意、吉祥如意的平安双兔,配以礼花、祥云、铜钱等吉祥符号,表达了对美好生活的无限向往。
伏兆娥告诉记者,剪纸元素要来源于生活,剪纸作品要回归于生活。在春节前夕设计几幅生肖主题的剪纸,对她来说不仅仅是一种过年的仪式,更是她几十年来对春节传统习俗的情感寄托和文化坚守。“过年剪纸,不仅仅是形式,更是一种文化,是中国人红红火火过年的象征,有了这个,才算是有年味。”
剪纸透出的“年味”是艺术的,更是情感的。在伏兆娥的记忆里,小时候过年的时候,一家人聚在一起贴窗花、福字、对联、门神等等,其乐融融,年味儿十足。过去贴的窗花好多都是剪纸做的,再加上剪纸用的纸,也是红色的,代表着我们大家的生活红红火火,我们的文化习俗也这样一直传承下去。
伏兆娥感慨道,随着时代的进步,市面上销售的剪纸窗花,都变成了机器印制,也更加精致,传统民间艺术似乎正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每逢过年,她仍旧会拿起剪刀和红纸进行创作,在她看来,无论时代如何变迁,民间传统手艺中蕴藏的浓浓年味是无法被替代的。
谈起自己的作品,伏兆娥激情澎湃,每一幅作品,她都能讲出一段故事。以往的剪纸作品多是窗花为主,今年她持续创新,将剪纸元素与表情包结合在一起,创作出《钱兔似锦》剪纸文创表情包,打造国风回归新概念,同时还创作了专属运势生肖牌、冰箱贴等文创作品,把传统和时尚元素融合到一起,就是希望有更多的年轻人喜欢剪纸、热爱剪纸,让剪纸艺术在年轻人眼中活起来。
伏兆娥创作兔年剪纸。 受访者供图“剪纸对于我来说是一种快乐,它给我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改变。”伏兆娥表示,每当自己的作品被别人喜欢时,她的内心便会感到无比的满足和快乐。正是这份来自大家对于剪纸艺术的喜爱,给了伏兆娥将剪纸艺术发展并传承下去的巨大动力。
根植于生活的剪纸技艺,凭着一把剪刀、一张纸片,让十二生肖栩栩如生,花鸟虫草造型别致,散发出传统手工技艺的特有魅力,成为人们心中不可或缺的“味道”。(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